學院宗旨



Positive Behaviour Support Academy Asia Limited

慈善機構 Ref. 91/15980

跟據香港《公司條例》

(第 622 章)

擔保有限公司組織章程


章程細則條文

1. 公司名稱

本公司的名稱是

亞洲正向行為支援學院有限公司

Positive Behaviour Support Academy Asia Limited

2. 成員的法律責任

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3. 宗旨

3.1 亞洲正向行為支援學院有限公司(以下稱為:本學院)為非牟利慈善機構 Ref. 91/15980 (w.e.f. 13.09.2018),本學院的宗旨如下:

3.1.1 為促進香港的社會復康服務及推廣以人為本的復康服務,以正向行為支援為基礎,與各社區慈善團體或其他機構合作,以非牟利形式為香港社區提供各類社區復康教育服務和社區教育活動。

3.1.2 為促進教育,推廣正向行為支援予各階層人士,以改善有關病人行為問題。

3.1.3 為扶助病人以造福香港社會,本學院致力促進各方專業人士的交流及資源配合,令身心障礙病人在復康過程中獲得選擇的權利及尊重,建立個人能力,最終可以融入社區。

3.1.4 為促進本學院宗旨,在本學院經濟能力範圍內,進行有關教育、復康等慈善捐贈的工作,及贊助本學院認為合宜的其他慈善活動,而如受助單位屬機構者,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如本《章程細則》A 部第 5 條及 B 部第 55 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

3.2 為促進本學院宗旨,本學院將會:

3.2.1 從事其他與上述宗旨有關之合法事務。

3.2.2 藉承諾、運用或捐出款項(包括成立獎學金及助學金)、服務、設施或設備,以達致前述宗旨,而如受助單位屬機構者,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如本《章程細則》A 部第 5 條及 B 部第 55 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

3.2.3 為促進本學院宗旨,接受給予本學院的金錢或實物捐獻或貢獻,不論是否須受任何特殊慈善信託條款規限亦然。

4. 成員的法律責任或分擔每名成員承諾於本學院在是成員期間或不再是本學院成員之後一年內清盤時分擔支付不超過100.00 港元款額予本學院的資產,以用於償付本學院在其不再是本學院的成員之前招致的債項及債務,支付清盤的費用、收費和開支以及用於調整分擔人之間的權利。

5. 不得分派利潤

本學院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准純粹用以促進本《章程細則》所列的宗旨。本學院亦不得將任何部分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形式付給或移交本學院的成員。

6. 不得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本學院的董事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均不得被委任擔當本學院任何受薪或支取費用的職位。本學院亦不得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董事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薪金或其他利益。

正向行為支援系統

改善問題行為